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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发布时间:2016-12-07

(一)本案要旨

是否进行重整,应比较企业在重整或清算情形下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主要看该企业是否具有相当价值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既可以是行业发展前景、发明专利、企业商誉或商业秘密,也可以是企业拥有的非物质性稀缺资源,如与承包工程相关的门槛很高的行业资质等。对企业无形资产有无价值的判断必须接受市场的检验,有市场才有价值,且要考虑重整计划草案是否有足够的说服力,使债权人接受并予以表决通过。

本案通过竞争方式选定具有丰富破产重整经验,尤其是有过类似行业重整成功经历、强大的团队规模、能引进重整资金、做好建设工程继续施工方面的管理人。

 

(二)背景事实

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建设公司)系温岭一家大型建筑公司,成立于1969年,是拥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并具备多项专业施工资质和房地产二级资质的大型建设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300万元。但近年来在外不断盲目投资,长期高负债运营,且受利比亚战争影响,其在利比亚承建的工程已全部停工,已建设的工程也被炮火毁坏殆尽,对外担保数额巨大。据债务人反映其自有负债规模已高达23.7059亿元,而其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3.7747亿元,其资产已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2016年3月3日,中博建设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三)审理经过

收到破产重整申请后,温岭市人民法院综合分析债务人陷入困境的原因、经营状况及市场发展前景,认为债务人在建筑领域耕耘多年,承建了多个重大建筑工程项目,在浙江、湖北、江苏、山西、安徽等地已形成了较好的行业美誉度,且债务人拥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具有较高的无形资产价值。债务人虽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但是具有通过重整获得新生的可能。故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浙1081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博建设公司破产重整案。

鉴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羁押,破产重整程序涉及建设工程继续施工管理、债权人众多、债权金额巨大、资产处置、应收款回收困难、诉讼较多,且处理结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管理人具有较为雄厚的实力、较为强大的团队、较为丰富的破产管理经验、较为突出的破产管理业绩,以及较能适应债务人业务特点的其他条件。故温岭市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以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并着重考量管理人的行业管理经验。


(四)重整实施情况

2016年9月18日,管理人在《浙江日报》《湖北日报》《人民法院报》上发布投资人招募公告。2016年10月11日,管理人召开投资人公开竞标会议,上海博大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4200万元的价格中标,管理人当场与其签订投资协议。

债权申报期间,共有378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总额为71.96亿元,其中银行金融债权为14.12亿元,民间借贷债权为17.06亿元,与工程有关的债权35.29亿元。管理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均以全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以76.3%债权人人数和70.77%债权额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偿债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引入投资人的注资、交接前债务人的经营收入、现有资产变现及应收账款清收所得。2016年12月7日,温岭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中博建设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中博建设公司破产重整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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